【王文方】為甚麼哲學的討論通常無法獲得共識?(上):哲學懷疑論

為甚麼哲學的討論通常無法獲得共識?(上):哲學懷疑論
王文方教授

所謂「哲學」,我在這裡指的特別是分析哲學,但以下我的論證和結論可能也適用於其他哲學,如歐陸哲學和東方哲學。對於多數的哲學問題,我們看到的情況經常是:在每個問題上,哲學家們的看法總是分歧,不同陣營的哲學家的論證儘管推陳出新,但總難說得上是擊倒性的 (knock-down) 論證;有些問題的爭論甚至長達兩千多年,而始終沒有定論。哲學討論是否真能帶給我們有關於這些哲學問題的答案的知識?如果不能,為甚麼?請注意,我剛問的問題是有關於哲學答案的「知識」而非「真理」的問題;任何瞎矇鬼扯的猜測都可能因為狗屎運而碰觸到 (hit on) 真理,但任何學過一點知識論的人都知道這算不上知識。(不過,讓我先預告一下:我在文末時將不只會質疑哲學討論能帶來知識,還會質疑哲學問題有相關的真理可言。相對來說,以下 H. Beebee (2018) 等人的看法則不排除哲學真理的可能性。)

一 、哲學懷疑論 (philosophical skepticism)

對於我在本文一開始提出的問題,最近有些哲學家 — 如 H. Kornblith (2013)、W. Lycan (2013) 和 Beebee (2018) 等 — 便主張:哲學的討論和研究其實不能帶給我們任何實質性的 (substantial) 哲學知識。Beebee 稱以下這樣的主張為「哲學懷疑論」:哲學家們 [1] 實際上並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他們所提出的、或暗中假設的實質性的哲學主張。Beebee 並沒有說明怎麼樣的知識才算是「實質性的」哲學知識,但她將實質性的哲學知識對照於大多數哲學家都能同意的、有關哪個語句邏輯上蘊涵 [2] 哪個語句的(非實質性)知識。 [3] Beebee (2018) 認為哲學懷疑論有兩個主要的依據:方法論上的挑戰和異議 (disagreement) 的挑戰。簡單地說,方法論上的挑戰指的是:哲學家們所使用的方法論並非「真理導向的 (truth-conducive) 」方法論,因而我們沒有足夠的理由去宣稱「我們可以藉著哲學的方法而獲致真理」。異議的挑戰則指的是:不管一個哲學家對於某一哲學問題的主張為何,他總是可以發現一些在哲學上和他一樣理性而又有足夠見識的哲學家提出與他不相容的看法,這使得整個的哲學社群無權 (unentitled) 去宣稱任何一個哲學看法才是正確的看法。

學過哲學的人對於異議挑戰的現象應該不陌生,但為甚麼說哲學所使用的方法論並非真理導向的方法論呢?Beebee (2018) 認為這是因為哲學方法論的兩個核心部分 — 哲學證據以及理論優點極大化(這又稱為「最佳解釋推論 (IBE, inferentce to the best explanation)」或「溯因法 (abductive method)」)— 都不是真理導向的。Beebee (2018)說:

讓我們假設 …… 哲學與科學的方法實質上相去不遠 ……。[哲學家們]在證據的基礎上建立起理論,然後[他]們基於理論的各種優點 (virtues) — 解釋力、簡單性等等 — 去在經驗上等值的多個理論中作出選擇。…… 但 …… 相比於科學,[哲學] [4] 的下場如何?答案是「超級悲慘」。我們的證據基礎是極其荒涼的,大體上就只是直覺而已;我們沒有任何好故事去說這些直覺與事實有關,我們也沒有根據去認為理論優點的極大化是真理導向的。

在證據的問題上,Beebee 舉了多個例子,說明我們對於多數哲學問題(特別是來自思想實驗的結果)的直覺往往是彼此衝突的; [5] Beebee 認為這些彼此衝突的直覺通常源自於彼此牴觸的理論預設,而這使得我們缺乏任何有效的方法去決斷這些互相衝突的直覺。她並且基於此而反對 T. Williamson (2007) 對直覺所抱持的樂觀態度。在 IBE 或所謂最佳解釋推論的問題上,Beebee 則指出兩點:(i) 科學家有歸納上的證據去相信 IBE 可以導致科學真理,但哲學家則缺乏這樣的歸納證據去相信 IBE 可以導致哲學真理; [6]  (ii) 即便我們同意 IBE 推論中每一項「個別」優點(詳見以下的說明)都是真理導向的,哲學家之間也缺乏一致的共識去決斷哪些優劣點是可以互相抵銷的 (trade-off or balanced) 以及它們各自的重要性或權重 (weights) 為何,因而缺乏一致的共識去決斷哪一個理論才是「總體來說」最佳的理論。

Beebee 對於 IBE 說的很簡略,但為了更清楚理解 Beebee 所謂的方法論挑戰,同時為了說明我自己的相關看法,以下請讓我先仔細說明這個所謂 IBE 方法。IBE 推論的主要目的在於從多個互相競爭的理論中篩選出最好的理論來,而為了達成這個目的,哲學家們一般使用(但不限於)以下多個標準作為篩選理論的依據(Williamson (2016), (2017), 王文方 (2008) 第一章導論):

1)    解釋力的廣度:能被該理論解釋的資料(data;即一般所謂的「直覺」)有多少?(解釋力越廣的理論通常被認為越佳。)

2)    解釋力的強度:能被該理論解釋的資料本身是否可靠?多可靠?(解釋力越強的理論通常被認為越佳。)

3)    邏輯一致性 (consistency):該理論是否在邏輯上不矛盾?(邏輯的一致性通常被認為是一個絕對的要求。)

4)    非特設性 (non-ad-hocness):該理論是否只是純粹為了解決某個問題而設計出來的特別想法?(非特設性的理論通常被認為較特設性的理論佳。)

5)    融貫性 (coherence):該理論是否能和其他已經被接受的看法相一致?(越融貫的理論通常被認為越佳。)

6)    本體論上的簡單性(ontological simplicity,又稱為「奧坎剃刀」):該理論是否假設了比較少種類的事物?(本體論上越簡單的理論通常被認為越佳。)

7)    意識形態上的簡單性 (ideological simplicity):該理論是否使用了較少的基本概念以至於在理論形態上較為簡單?(意識形態上越簡單的理論通常被認為越佳。)

8)    保守性 (conservativeness):該理論是否邏輯上並不蘊涵我們許多既有的看法為假,因而不要求我們大幅修改我們已經有的直覺?(越保守的理論通常被認為越佳。)

9)   清晰性與精確性 (clearness and precision):該理論所使用的概念是否清晰,理論的內容是否精確。(越清晰與精確的理論通常被認為越佳。)

10) 解決問題的能力與方式:該理論本身是否能夠解決它所瞄準的問題?解決的方式是壓制式的 (overriding) 還是抽根式的 (undercutting)?(後者通常被認為比前者為佳。 [7]

11) 成果豐富性 (fruitfulness):除了它所瞄準的問題外,該理論本身是否還有別的應用性?(成果越豐富的理論通常被認為越佳。)

「理想上」來說,如果我們可以對 1) 至 11) 中的每一項標準各使用一個數值(自然數或實數)xi 去代表它的重要性或權重(因而,”xi” 指的是第 i 項標準的權重),而且如果我們可以使用(比方說)0 至 100 分作為 1) – 11) 各項評分的程距 (range),那麼,我們就可以對每一個競爭中的哲學理論計算出它在 IBE 評估上的總得分(比方說,如果理論 T 在各項中的得分分別是 y1, y2, … y11,那麼該理論的總得分就會是 (y1 × x1) + (y2 × x2) + … + (y11 × x11)),並藉此比較各個理論的總得分,以挑出一個分數最高的「最佳理論」來。有些哲學家甚至樂觀地認為這樣客觀的評分和比較是可能的。 [8]

Beebee (2018) 對於 IBE 的質疑基本上有兩點。一點是:我們的哲學直覺經常是彼此衝突的,而「在那些彼此衝突的直覺中,哪些直覺才是正確的?」這件事,在哲學家間不僅往往有爭議,而且我們沒有不預設理論的方式去解決這個爭議。另一點是:「IBE 中 1) – 11) 各項標準的權重應該各為多少?」以及「各個理論在 1) – 11) 各項標準的實際得分上應該是多少?」這兩件事,在哲學家間也往往是有爭議的。基於這些爭議無法獲得合理的解決, Beebee 認為 IBE 不是真理導向的方法論,也不會帶給我們任何的哲學知識。

我個人十分同情 Beebee 的哲學懷疑論,也像她一樣認為多數哲學的討論並不會、也不可能帶給我們對於相關問題的答案的知識,但我認為 Beebee 的看法至少有兩個有不足之處。首先, Beebee 顯然低估了目前哲學方法論上的問題。其次,由於低估了 IBE 的問題, Beebee 的論證就算能夠支持「哲學家們實際上沒有實質性哲學知識」這個事實性的結論,也很難支持「哲學家們不可能有實質性哲學知識」這個模態性結論,更不能說明為甚麼科學家可以使用 IBE 去獲致科學真理,但哲學家卻不能使用同樣的方法去獲致哲學真理。以下請容許我長篇大論地去說明我在這兩個問題上的看法。

首先,讓我進一步說明目前哲學上所使用的 IBE 方法論的主要問題。如果我們再仔細看一遍前述 IBE 中的 1) – 11) 各項,我們將會發現, IBE 所存在的問題可能比 Beebee 所指出的還要糟。首先,1) – 11) 中有些標準本身就是含混不清的,如「非特設性」、解釋力「強度」和「壓制式」(或「抽根式」),這使得哲學家們對它們的評分極為困難,甚至具有任意性。第二,有些標準本身就是有爭議的,如邏輯一致性;相信有些矛盾句實際上為真的雙面真理論者 (dialetheists) — 如 G. Priest — 便傾向於認為邏輯一致性這個標準完全不具有重要性,或只有很低的重要性。第三,有一些標準 — 如融貫性 — 訴諸了其他同樣需要 IBE 評估的理論,因而應用這些標準將有導致循環性 (circularity) 或無窮後退 (infinite regress) 的可能。然而,我認為 IBE 方法論最糟的地方都還不是這幾個問題,而是以下這兩個更為嚴重的問題:正確的邏輯問題以及直覺的穩定性 (stability) 與可靠性 (reliability) 問題。

  1. 正確的邏輯問題。 IBE 中的多項評估標準 — 如保守性、解釋廣度、融貫性和成果豐富性 — 都和「邏輯蘊涵 (logical implication) 」(或「邏輯推衍 (logical entailment) 」、或「邏輯結果 (logical consequence) 」)這個概念以及邏輯本身有關:為了看出一個理論 T 是否會和我們某些既有的看法相牴觸,你得先從 T 邏輯地推衍出一些與那些既有看法有關的結果;為了要說明 T 的確可以解釋某個直覺 I ,你通常需要證明 T 邏輯上蘊涵 I 或至少邏輯上高度支持 I ;為了要說明兩個理論之間彼此是融貫的,你得證明它們在邏輯上不會共同推衍出矛盾;而為了要證明理論 T 還可以用來解決某個不是它原來預定要去解決的問題,你得從 T 邏輯地推衍出它應用在該問題上的結果。

    這在在說明了邏輯在當代哲學方法論中的重要地位。當然,我們的哲學理論都是使用日常語言敘述的理論,因而在應用精確的形式化邏輯去推衍各個哲學理論的相關邏輯結果時,我們需要使用「對日常語言來說正確的邏輯」,但問題是:這個對於日常語言來說正確的邏輯是一個甚麼樣的邏輯呢?這個問題不幸正好也是當代哲學中的一個重要問題,而當代哲學家們對於這個問題所給出的答案並不只一種。有些哲學家 — 如 Williamson (2017) — 認為日常語言的邏輯是由 Frege 在 19 世紀末所發展出來的古典邏輯 (classic logic),但有些哲學家 — 如 G. Priest (2006) 和 H. Field (2008) — 則認為日常語言的邏輯應該是某種的非古典邏輯 (non-classic logics) ,如某種弗協調邏輯 (paraconsistent logic) 或某種三值邏輯 (three-valued logic) 。不同的邏輯對於兩個語句之間是否有邏輯蘊涵關係可能會有不同的判斷。比方來說,古典邏輯認為任何一個語句的雙重否定都邏輯上蘊涵該語句,但直覺邏輯 (intuitionistic logic) 則認為這樣的邏輯蘊涵關係並非普遍成立;古典邏輯認為任何一個矛盾句都邏輯上蘊涵任何一個語句,但弗協調邏輯則認為這樣的邏輯蘊涵關係並不一定成立。

    使用不同的邏輯可能會對兩個語句之間是否有邏輯蘊涵關係作出不同的判斷,並進而影響我們對於同一個理論在某個項目下得分多寡的判斷;因此,為了要使用 IBE 對一個哲學理論給出正確的評分,我們最好先決定哪一種邏輯才是對我們的日常語言來說正確的邏輯。可是,這個問題還是一個哲學問題並且存在著不同的答案,而我們要如何決定哪一個答案才是正確的答案呢?如果我們同樣使用 IBE 方法,顯然我們會再度面臨應該應用哪一個邏輯在這些不同答案上的問題:如果某一答案說某個邏輯 L 是對於日常語言來說正確的邏輯,我們要怎麼決定這個答案的邏輯結果呢?使用不同於 L 的其他邏輯去決定這個答案的邏輯結果顯然會是荒謬的,但如果我們使用 L 本身去決定這個答案的邏輯結果,我們的評估顯然會有丏題 (begging question) 或循環性的問題;但除此之外,哲學家們還有甚麼方法可以決定這個問題的答案呢?
  2. 直覺的穩定性與可靠性問題。如果正確的邏輯問題是 IBE 方法論上無法解決的問題,在 IBE 中,我們唯一能夠訴求的似乎就只剩下我們對於許多哲學問題的直覺判斷而已了。Beebee 認為我們在哲學問題上的各種直覺不但經常彼此衝突,而且這些衝突的直覺背後都預設了不同的哲學理論,但 Beebee 的看法不容易解釋哲學家們為何有時(甚至經常)會改變立場。比方來說,B. Russell 在 1903 到 1905 年間便從一個麥農主義者 (Meinongian) 轉變為反麥農主義者, [9] 而 T. Sider 也在 2013 年時從長久以來一直抱持的普遍論 (universalism) 立場正式轉變為虛無論者 (nihilist)。 [10] 如果哲學家總是預設了一定的理論去看待一切的資料,我們很難解釋這樣的立場轉變如何可能。其次,Beebee 的看法也忽略了一個事實:哲學家們經常同意其對手的不同直覺「其來有自」(意思是有一定的根源),但非單純源於預設的理論,因而覺得其對手直覺的來源需要某種合理的解釋,並努力尋找這樣的解釋。最後, Beebee 的看法也不容易解釋為甚麼我們有歸納上的證據去相信 IBE 可以導致科學真理,但卻缺乏類似的歸納證據去相信 IBE 可以導致哲學真理。

    我相信,對上述這三個現象的合理解釋都奠基在哲學直覺的不穩定性與不可靠性之上。由於 IBE 方法論對哲學直覺的依賴性強,而後者相對於科學資料來說是不穩定與不可靠的,因而 IBE 在哲學上無法像科學一樣地導向真理。由於哲學直覺的不穩定性與不可靠性,哲學家因而經常得承認其對手的直覺其來有自,因而需要某種合理的解釋;而哲學家之所以可以輕易地改變哲學立場,那是因為他們通常清楚地意識到哲學直覺的不穩定性與不可靠性使然:我們原本以為正確的(或不正確的)直覺經常在後來被「發現」是不正確的(或正確的),而我們原本以為是彼此衝突的直覺,也可能在事後被「發現」其實不然。

    甚者,由於其不穩定性與不可靠性,哲學直覺在某種程度上也是「可以被操弄的」(manipulatable)。事實上,當代哲學家們早已熟悉不只一種「操弄」 [11] 直覺的技術,而這更使得任何哲學的直覺都不會具有資料上的確定性。比方來說,哲學家(或其對手)原本認為是正確的(或不正確的)直覺可以透過「解釋掉」(explain away) 的方法而顯得「雖然其來有自,但其實不正確(或正確)」,而原本認為互相衝突的直覺也可以透過訴諸於脈絡 (context) 的手法而顯得其實沒有真正的衝突。我這裡所說的「解釋掉」手法其實有很多種,無法一一列舉,但可以給些例子。比方來說,前述的虛無論者通常會以「改寫 (paraphrase) 」的方式去解釋「為甚麼我們會很自然地(但錯誤地)認為像電腦這樣的東西在現實世界中是存在的」, [12] 而 H. P. Grice (1967) 則實際上訴諸於「會話蘊涵 (conversational implicature) 」去解釋「為甚麼我們會很自然地(但錯誤地)認為某些古典邏輯上有效的(或無效的)推論是無效的(或有效的)」。 [13] 至於訴諸於脈絡而去將原來狀似彼此衝突的直覺解釋為其實並不衝突的方法,一個明顯的例子便是知識論中的脈絡論者 (contextualist),如 D. Lewis (1996) 和 K. DeRose 。在非脈絡論者的看法中,我們有關於知識封閉性原則 (the epistemic closure principle, ECP)[14] 和有關於桶中腦及經驗知識的直覺 [15] 是共同不一致的,但 Lewis 和 DeRose 則認為這些有關於經驗知識的直覺在不同的脈絡中其實會有不同的真假,並因而實際上與封閉性原則並不衝突。 [16]

我個人認為,上述這兩個 Beebee 沒有觀察到的因素才是真正使得我們不可能使用 IBE 去對任何哲學理論作出任何無爭議的評估的重要原因。由於當代哲學實際上的方法就只是IBE,因而對於多數哲學問題來說,這樣的方法根本就不可能對哲學問題提供真正的解決。這些方法論上的問題,不但是使得哲學的進步窘境經常淪落到「進十步退九步」(Williamson (2007), p. 7) 的主要原因之一,也是許多哲學問題在討論了兩千多年之後仍沒有定論的主要原因之一。

(請按此閱讀下篇《為甚麼哲學的討論通常無法獲得共識?(下):哲學虛無論》

(本文原刊於【立場新聞】網站,原網頁請點此處。)


註:

  1. Beebee 的哲學懷疑論直接針對的對象是哲學社群整體,而非個別的哲學家。因而,嚴格說起來,她的看法實際上是「哲學社群並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實質性的哲學主張」,而非「每一個哲學家都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實質性的哲學主張」。雖然 Beebee 認為他的論證也可以用來支持後者,但我覺得她的理據略顯不足。我將不會深究這個問題,而以下的討論都以哲學社群整體作為主要的討論對象。
  2. 嚴格地說起來,大多數哲學家能同意的只是有關哪個語句在哪種邏輯上蘊涵了哪個語句的(非實質性)知識。有關於這一點,詳見以下有關於邏輯理論的討論。
  3. 了解這個對照具有一定的重要性,詳見本文最後一部分的討論。
  4. Beebee (2013) 是以形上學作為哲學討論的一個例子。
  5. 比方說,哲學家 A. Mele 和 J. M. Fisher 對於受精卵思想實驗中的 Ernie 是否具有道德責任有不同的直覺,M. McDermott 和 D. Lewis 對於某一想像中的例子是否構成因果關係具有傳遞性的反例有不同的直覺,而 J. W. Caroll 和 Beebee自己對於「有兩個世界,其中的因果律不同,但所有的特殊事實都相同」是否可能的直覺也不同。
  6. 但 Beebee 也指出,有些哲學家(如 van Fraassen (1980))並不認為科學所使用的 IBE 方法是真理導向的。
  7. Pritchard (2016), chapter 1.
  8. 我至少在 G. Priest 的兩次演講場合中聽到他樂觀地說這樣的客觀評估在理論上是可能的。一次是 2014 年 9 月 23 日在台灣國立陽明大學的演講,一次是 2017 年 6 月在日本京都大學的演講。
  9. 麥農主義者相信有些事物 — 如福爾摩斯 — 是不存在的,而反麥農主義者則認為一切的事物都是存在的。
  10. 普遍論和虛無論論是針對特殊組合問題 (special composition question, SCQ) 所提出的理論。該問題問的是:在何種情況或條件下,數個物質性的事物可以組合成一個新的(因而是存在的)、具有部分的複合性物質性事物 (composite material objects) ?對於 SCQ 這個問題,普遍論者認為,組合性事物普遍地存在,因為任何幾個物質性的事物(甚至如我的右手和巴黎鐵塔)總是滿足組合的條件而構成一個新的事物;但虛無論者則認為,並不存在任何的組合性事物,因為任何幾個物質性的事物(如我眼前的電腦的零件)都不會(甚至不可能)構成一個新的事物。除了這兩個理論之外,對 SCQ 問題所提出的理論還有主張組合有時發生有時則否的各種的限制論 (restrictivism) 和主張 SCQ 其實沒有可信的有限長答案的赤裸事實論 (brutalism) 。
  11. 所謂「操弄直覺」,我指的是將你對手或你原本認為是正確的(或不正確的)的直覺解釋成「其來有自,但嚴格說起來是不正確的(或正確的)直覺。
  12. 舉例來說,虛無論者通常會說:我們之所以認為「桌子存在」為真,那是因為這句話其實只是「有一群原子聚集成桌子般的形狀」這一句相對複雜真句的簡略說法而已;就好像我們之所以認為「今早六點太陽升起了」為真,那其實是因為這句話只是「今早六點時,地球自轉到了一定位置,以至於那時我們會在我們所在的位置上看到了太陽」這一句相對複雜真句的簡略說法而已。
  13. Grice (1967) 實際上使用「會話蘊涵」的概念去辯護古典邏輯學家們將條件句看成是實質蘊涵句 (material implication) 的觀點,並以此解釋許多人認為實質蘊涵怪論無效的直覺其實是錯誤的。
  14. 知識封閉性原則有許多種,見 Luper (2016)。其中極為簡單的一個如下:如果你知道 p ,而且你知道 p 邏輯上蘊涵 q,那麼,你便知道 q 。
  15. 這些直覺如:「我不知道我不是沒有手的桶中腦」和「我知道我有兩隻手」。注意:「我有兩隻手」在多數邏輯上都蘊涵「我不是沒有手的桶中腦」。
  16. 有關於這個問題的中文討論材料,讀者可以參考王文方 (2019) 第一章導論。